(2017)鲁16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耿艳芳与李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芳,李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184号原告:耿艳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瑞,女,1973年5月4日出生。原告耿艳芳与被告李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耿艳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艳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艳芳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