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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世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87号罪犯李世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8月2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9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世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7次,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20人第8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