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增平与任丽芳、王庆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增平,任丽芳,王庆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35号原告:雷增平,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任丽芳,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庆河,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雷增平诉被告任丽芳、王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