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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增平与任丽芳、王庆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增平,任丽芳,王庆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35号原告:雷增平,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任丽芳,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庆河,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雷增平诉被告任丽芳、王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