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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海山与王栋、逯荣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山,王栋,逯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471号申请人杨海山,男,1965年1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82年5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逯荣礼,女,1981年10月3日生,住。本院在执行杨海山诉王栋、逯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王栋、逯荣礼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