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海山与王栋、逯荣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山,王栋,逯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471号申请人杨海山,男,1965年1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82年5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逯荣礼,女,1981年10月3日生,住。本院在执行杨海山诉王栋、逯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王栋、逯荣礼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