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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薛相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薛相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相鹏,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齐界,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薛相鹏、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预交),减半收取852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