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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留义与邢岗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义,邢岗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546号原告:李留义,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邢岗岩,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城镇陵州路122号。负责人:张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义与被告邢岗岩等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留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留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留义负担。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