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蔡仕光与吴秀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光,吴秀莲,蔡仕光,吴秀莲,蔡仕光,吴秀莲,蔡仕光,吴秀莲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47号原告:蔡仕光,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吴秀莲,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仕光诉被告吴秀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仕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仕光撤回对被告吴秀莲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仕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蔡仕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