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佳芮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佳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06行初154号 原告吕佳芮,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普华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吕文奎(原告吕佳芮之父),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干部,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瑞勃,男,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吕佳芮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吕佳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吕佳芮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佳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佳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凤琴 代 理 审 判 员 王 悦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之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