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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秀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秀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2号罪犯石秀忠,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以石秀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石秀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秀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石秀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本院认为,罪犯石秀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秀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石秀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秀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