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同江、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同江,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江,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委托代理人邹本鉴,男,193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昆嵛区昆嵛路。法定代表人邢俊,镇长。负责人邹德军,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曲行通,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同江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同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同江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同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鹏亮审判员  张磊玉审判员  杨道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