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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桂钱与李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钱,李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469号之一原告:刘桂钱,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建勇(李建刚),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刘桂钱与被告李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立案当日原告刘桂钱以无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审查后,依法决定缓交费用期限为三个月。该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刘桂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再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桂钱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刘桂钱承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吴 贯 超人民陪审员 钱 明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