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551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某1,男,生于1985年9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2017年4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6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2,××××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3、儿子张某2名下的保险应归于监护人名下;4、被告支付抚养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7年6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2,××××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偶有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