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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135号原告:吉林省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朴乘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彤,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宏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学,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赵久萌。原告吉林省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于2017年3月办理了注销手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吉祥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绿园营业部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