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仲云、陈飞等与王晓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云,陈飞,陈猛,陈娇娇,陈居德,罗会华,王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仲云,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猛,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娇娇,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居德,男,193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罗会华,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晓海,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海至今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海名下的“浙岱渔03595”船享有渔船生产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海名下“浙岱渔03595”船享有的渔船生产补贴款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