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祥昆与杨茂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昆,杨茂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485号原告:张祥昆,男,汉族,桐梓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街道办事处长征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杨茂明,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祥昆与被告杨茂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昆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系缓交),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