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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彪与周利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彪,周利,徐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81号申请人:刘彪,男,1979年6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利,女,1990年8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徐小龙,男,1991年4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彪、周利、徐小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彪、周利、徐小龙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周利与徐小龙自愿赔偿红玫瑰的茶几;二、红玫瑰KTV负责人刘彪不再追究周利和徐小龙的一切法律责任;三、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