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民特19号申请人:董某某,男,200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清丰县。监护人:董章锁,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伯父。申请人董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某某向本院起诉诉称:2014年申请人董某某的父亲董双锁去世,申请人的母亲刘书琴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与家人联系,也无法知道被申请人刘书琴的下落。现申请人董某某依法申请宣告刘书琴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书琴,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村,原住河南省××××董家村,系申请人董刘强之母,身份证号:。2014年8月申请人董某某之父董双锁因交通事故去世,申请人便与其母刘书琴、其伯父董章锁一起生活。2014年9月,被申请人刘书琴便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申请人及其娘家亲属联系,也无法知道被申请人刘书琴的下落。申请人董某某申请宣告刘书琴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刘书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书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刘书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董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书琴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应宣告其为失踪人。因申请人董某某现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去代管被申请人的财产,故依照监护人制度,本院指定申请人的监护人为其伯父董章锁,即在董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暂时代管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书琴为失踪人;二、指定董章锁临时代管应由董某某代管的失踪人刘书琴的财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