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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84号原告:李某,住平凉市。被告:王某1,现年29岁,住崇信县。(未出庭)被告:王某2,现年32岁,住崇信县。(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2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