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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继岭与王雪梅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继岭,王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57号申请人:侯继岭,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雪梅,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人侯继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雪梅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天某小区3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沂字第××号)。申请人为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继岭因与被申请人王雪梅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3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雪梅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3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沂字第××号),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申请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