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沁凌能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119号申请人焦作市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赵小虎,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沁凌能源设备厂。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靳全利,厂长。本院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11月10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焦作市沁凌能源设备厂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焦作市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44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焦作市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沁凌能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