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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单蛤蟆、单立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单蛤蟆,单立世,杨道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付永卫,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该行职工。被告:单蛤蟆,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单立世,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道长,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被告单蛤蟆、单立世、杨道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