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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安、潘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安,潘菊元,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安,潘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405号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群,男,该行员工。被告:朱国安,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菊元,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安、潘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前,原告发现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兴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