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连治军与黄开明、龚永福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治军,黄开明,龚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连治军。被执行人:黄开明。被执行人:龚永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黄开明、龚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开明、龚永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开明、龚永福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开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0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