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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振和、柴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和,柴伟良,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振和,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柴伟良,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黄萍,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振和与被执行人柴伟良、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0000元,余款440000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柴伟良、黄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