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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与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刘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695号原告刘建设,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被告刘哲,女,汉族,1955年6月11日生。原告刘建设与被告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刘建设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设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设对被告刘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