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井生、田召峰等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66号原告:田井生,男,1966年4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田召峰,男,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田井生、田召峰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井生、田召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田井生、田召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井生、田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田井生、田召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