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井生、田召峰等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66号原告:田井生,男,1966年4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田召峰,男,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田井生、田召峰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井生、田召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田井生、田召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井生、田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田井生、田召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