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卫星、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星,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23号申请人:朱卫星,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南御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34115217。法定代表人:谭红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卫星与被申请人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卫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夏邑县康复南路北侧阳光新城一期2号楼2号商铺(房权证号20××40)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41140000000067。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邑县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夏邑县康复南路北侧阳光新城一期2号楼2号商铺(房权证号20××40)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金景利审判员 郭登科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