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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荣利、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荣利,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荣利,男,1975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4月27日减刑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山东省济阳县太平镇付家村村民,住该村27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荣利、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荣利、鲁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荣利、鲁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与旅游路交叉口某某小区某银行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李某停放在此处的鲁N*****号大众途观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7549元),现金500元;将失主陈某停放在此处的鲁A*****号东风本田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金手链1条(价值2694元)。2、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荣利、鲁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黄金99华府西门道路西侧,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A*****号路虎神行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400元,面值500元“山东一卡通”1张。以上,被告人田荣利、鲁某盗窃数额共计11553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荣利、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被盗物品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维修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赃物去向说明,被害人陈某、李某、李某某陈述,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田荣利的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荣利、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荣利、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荣利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田荣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荣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荣利、鲁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七千四百五十九元、陈某二千六百九十四元、李某某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