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泽华与钦昌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钦昌元,曾泽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钦昌元,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系湖南省洪江市天牧羊炭烤羊腿店业主,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廖桧晖(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泽华,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钦昌元因与被上诉人曾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28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钦昌元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钦昌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昌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上诉人钦昌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