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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灵芝与韩志芳、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灵芝,韩志芳,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杨灵芝,女,回族,居民。被执行人韩志芳(又名韩智方),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英,女,汉族。杨灵芝与韩志芳、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志芳、高英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灵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志芳、高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志芳、高英未履行。执行中,我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志芳银行账户存款47000元,并已全部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杨灵芝。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杨灵芝向本院书面表示因被执行人韩志芳、高英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灵芝发现被执行人韩志芳、高英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