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跃辉与郭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辉,郭海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861号原告:叶跃辉,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满,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跃辉与被告郭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跃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跃辉撤回对被告郭海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跃辉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碧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小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