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屠司福与章军、章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司福,章军,章新海,王守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44号原告:屠司福,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军,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章新海,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守贵,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屠司福与被告章军、张新海、王守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屠司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章军、张新海、王守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司福撤回对被告章军、张新海、王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司福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