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表人:马木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玫玫。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上诉人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美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冠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刘润邦,被上诉人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冠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改判驳回美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改判美达公司配合冠业公司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配合冠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4.改判美达公司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2,812,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由冠业公司向美达公司给付工程款4,702,257.6元错误。(一)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款总价款为1570万元,扣除冠业公司已向美达公司支付、代付的款项15,428,951元,尚有271,049元未付。一审判决只认定冠业公司支付工程款9,842,242元,孟繁文代付工程款100万元,对其他支付、代付款项未予认定是错误的。1.一审判决未认定的两笔款项,一笔是第31项付款15万元中的5万元,另一笔是经郑兴平支付的85万元。2.冠业公司代付电费133,305元应予认定。在施工过程中,美达公司施工用电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因美达公司没有安装独立电表,施工用电的电费是冠业公司垫付的,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冠业公司与美达公司已协商达成协议用两套房屋抵工程款2,406,424元,且美达公司的负责人也已在该两套房屋的置业推荐表中签字确认,对该笔款项应予以认定。4.冠业公司代缴税款806,980元应予认定。5.冠业公司代付给张海波的地下防火分区墙施工款34万元应当认定。张海波施工的“冠业街区地下室消防防火隔墙、消防防火门(甲级)配电室分隔墙、地下室原消防门安装闭门器等项目”是消防工程,在美达公司的施工范围内,一审认定该部分工程不属于消防工程没有依据。(二)冠业公司虽然欠付271,049元工程款,但并未到付款期限。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冠业公司)承诺在消防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工程款借款本息)。”但是,该约定中所述欠付工程款,是指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所欠付的工程款。但冠业公司都未欠付美达公司工程款,所以,一审判决不应依据该补充协议判定冠业公司应付工程款。二、一审判决由冠业公司向美达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错误。冠业公司不欠付美达公司工程款,当然不应给付工程款利息,且一审认定的计算利息起始时间为双方结算之日错误。三、一审判决未支持冠业公司要求美达公司“配合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及配合冠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反诉请求错误。虽然美达公司将上述项目的内业资料已经移交给冠业公司,但在档案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仍需施工方配合办理。四、一审判决以“双方协调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实行一口价结算,不存在其他任何事宜”为由,认定“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变更,应以协调书为准,不支持冠业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赔偿责任”错误。美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关于已付工程款,对于有争议的5万元,冠业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给付;关于郑兴平给的85万元,这是付给刘驰个人借款的利息,与本案无关;关于13万元电费,没有证据证明是给美达公司使用的;关于税金问题,无法完税,冠业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关于34万防火墙工程款问题,防火墙是属于土建内容。美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冠业公司给付工程款7,135,322.91元;2.判令冠业公司给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共计1,472,759.19元,上述两项合计8,608,082.10元。诉讼过程中,美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冠业公司给付工程款6,451,155.91元;2.判令冠业公支付逾期给付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本次诉讼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共计1,951,971.51元。冠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美达公司立即将“冠业商业街24#、26#、地下室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所需全部内业资料移交五常市档案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要求美达公司配合冠业公司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及配合冠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3.要求美达公司赔偿工期延误给冠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81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30日,美达公司(乙方)与冠业公司(甲方)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美达公司(乙方)承接五常市冠业地下商业街一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下称“消防工程”)。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泵房、防排烟系统、消防外网、自动报警系统、疏散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双电源等消防设施安装(不包括备用发电机)。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按实结算,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量以实际情况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施工工期速度要求:1.冠业地下商业街一期消防工程于土建工程室内粉刷工程完工后25天内完成验收。2.整个消防系统施工根据土建各栋号施工日期及进度配合施工。3.按土建合同规定工期若有提前在15天内每栋楼每天奖500元,延后在30天内每栋楼每天罚1000元;提前或推后30天以上每栋楼每天奖罚2000元,以此类推……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1.经双方商定,本工程执行2000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哈尔滨市2006年单价表、2007年取费标准,无论今后国家政策性调价和市场建筑材料行情如何变化,都不在调整任何工程造价……合同第九条约定垫资要求及付款方式:施工单位进场后,按各项目工程进度的工作量50%支付进度款,各种设备经甲方认可单价进场安装后支付80%设备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款12%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60%,全部内业资料移交归档备案后一个月付总造价款的65%。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移交给甲方后除预留5%保修金外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移交7天内向甲方提供各专业完整的竣工图纸各两份。否则,甲方不予工程结算。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工程保修:办理竣工验收之日起各专业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时间进行保修。保修期间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随叫随到,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够部分由乙方支付。以上各项保修金按国家规定时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结算后付清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美达公司开始施工。2010年10月22日,五常市公安局消防科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五常市五常镇冠业商业街1#商住楼、5#7#号商住楼、4#8#号商住楼、11#号商住楼、12#号综合楼的验收意见为“消防验收合格”。2010年12月21日,五常市公安局消防科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冠业商业街2#综合楼的验收意见为“消防验收合格”。2011年9月15日,五常市公安局消防科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冠业商业街24#综合楼、26#综合楼的验收意见为“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7月3日,美达公司将五常市冠业商业街1#楼、2#楼、4#楼、5#楼、7#楼、8#楼、11#楼消防水电内业资料共计14本移交给冠业公司。截止2012年10月30日,冠业公司陆续支付现金9,308,075元,以房抵款534,167元,合计9,842,242元。2013年11月7日,双方签订《协调书》,约定由美达公司承建的冠业国际街区1#楼、2#楼、4#楼、5#楼、7#楼、8#楼、11#楼、24#楼、26#楼及地下室消防和消防外网等项目工程,本项目工程以各栋号和地下室消防水电、双电源等图纸为依据,经哈尔滨消防支队验收为准。经双方协调冠业国际街区办理该项目并按一次性包干(一口价)不上调任何费用,经双方同意该消防工程结算按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万元整结算,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事宜。但在工程保修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2014年11月3日冠业公司(甲方)与孟繁文(乙方)、美达公司(丙方)、刘驰(丁方)签订四方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丙方工程款;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丁方借款及利息;3.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冠业国际街区地下商业街的房产。现经四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甲方指定丙方、丁方为收款人,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1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二、丙方收到100万元后立即用此款开始施工,办理冠业小区地下商业街房产的消防验收手续,丙方需在收款后6个月内办理完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丙方办理完消防验收后,此款性质为:1.甲方偿还丁方借款200万元;2.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100万元;3.此款乙方支付给丙方、丁方后,丙方、丁方不得以甲方还欠其他款项或手续,用此笔款抵作他用,或来解决甲方与丙方、丁方其他事项及挪作他用,此款必须用于甲方开发的位于五常市亚臣路冠业国际街区地下一万五千平米商场的物业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2014年11月3日,冠业公司(甲方)与美达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四方协议,丙方收到300万元后,立即用此款办理冠业国际街区地下商业街房产消防验收手续,丙方需在收款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如果丙方未履行此款义务,丙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责任。现经双方协商,对以上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签订如下协议条款:1.乙方收到《四方协议中(乙方)》支付的200万元后,视为甲方归还乙方单笔借款本金200万元,款到停止计息。2.甲方承诺在消防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还清所以欠款(工程款借款本息)。如到期未还清所有欠款,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屋进行出售,并支付给乙方所有欠款款项的利息(按月息3%计取)。后孟繁文转款100万元给美达公司。2015年4月2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认定,冠业公司地下商场设计变更消防设计合格。2015年5月1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认定综合评定五常冠业商业街11号地下商场工程消防验收复检合格。一审法院认为:美达公司与冠业公司双方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013年11月7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调书及2014年11月3日的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冠业公司称代美达公司缴税806,980元,无证据证明,故美达公司请求冠业公司给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保修期间,故应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应为2年。地下室消防验收现不足2年,应按合同约定扣留5%的质保金。关于支付工程款利息,应按双方协调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所签合同总面积为72,452.58平米,总价款为1570万元,由于协调书中未明确规定每栋楼的具体结算数额,故应按比例计算。利息计算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但补充协议约定月息3%过高,应调整为月息2%为宜。冠业公司反诉请求美达公司将冠业商业街24#、26#及地下室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内业资料移交五常市档案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美达公司应向冠业公司提供完整的内业资料,美达公司已经提供了部分,但24#、26#及地下商业街内业资料未有证据证实移交给冠业公司,故冠业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冠业公司反诉请求美达公司配合其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楼、2#楼、4#楼、5#楼、7#楼、8#楼、11#楼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内业资料,及配合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冠业公司反诉请求美达公司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延后赔偿其经济损失2,812,000元,因双方协调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实行一口价结算,不存在其他任何事宜,故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应以协调书约定为准,故冠业公司此项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冠业公司给付美达公司工程款4,702,257.60元。此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冠业公司给付美达公司工程款利息699,277.99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美达公司向冠业公司移交24#、26#及地下室商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内业资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四、驳回美达公司、冠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056元,由美达公司负担22,445.32元,由冠业公司负担54,610.68元;反诉费14,690元,由美达公司负担100元,由冠业公司负担14,590元。本院二审期间,美达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刘驰与郑兴平2016年5月4日的电话录音(碟)和证据二冠业公司吴乾峰书写的利息测算表,拟证明:郑兴平给刘驰的85万元是冠业公司与刘驰之间个人借款的利息,不是本案工程款,与本案无关;郑兴平支付的款项就这一笔。美达公司提交了证据三2013年8月1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及2013年8月1日的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冠业公司向美达公司借款500万元。冠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录音郑兴平并没有承认本案争议的85万元是向美达公司给付的利息款;对证据二利息测算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是谁书写的,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显示郑兴平付了89万元利息,与本案争议的85万元工程款无关;对证据三房屋抵押合同及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笔借款500万元的本息,冠业公司已经偿还完毕,与本案争议的85万元工程款没有关联。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冠业公司对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冠业公司对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且美达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争议焦点是:一、冠业公司是否欠付美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二、如果冠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三、美达公司是否应配合冠业公司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及配合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美达公司是否存在延期施工及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冠业公司与美达公司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1月7日签订的《协调书》及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一、关于冠业公司是否欠付美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对双方争议的第31项付款15万元中的5万元,虽冠业公司主张其已向美达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但其二审中未举示其他证据证实,故对冠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冠业公司主张郑兴平支付的85万元工程款,美达公司二审中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该笔款项与本案工程款无关,故对冠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冠业公司主张代付的电费,因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消防施工与土建施工用电无法区分,冠业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笔电费系美达公司消防施工过程中的用电费用,故对冠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冠业公司主张其与美达公司已达成协议应将两套房屋抵扣工程款2,406,424元,虽然该两套房屋的置业推荐表中有美达公司负责人签字,但该两套房屋并未交付给美达公司,冠业公司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故对冠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冠业公司主张代缴税款,因冠业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应代替美达公司支付的,故对冠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冠业公司主张代付给张海波的地下防火分区墙施工款34万元,冠业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张海波施工的“冠业街区地下室消防防火隔墙、消防防火门(甲级)配电室分隔墙、地下室原消防门安装闭门器等项目”属于美达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不属于美达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调书及补充协议,对冠业公司已付、代付工程款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冠业公司应给付美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702,257.60元及利息。二、关于冠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冠业公司与美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冠业公司)承诺在消防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工程款及借款本息)。如到期未还清所有欠款,甲方(冠业公司)不能将抵押的房屋进行租售,并支付给乙方(美达公司)所有欠款款项的利息(按月息3%计取)。2013年11月7日,双方签订《协调书》,进行工程款结算,故应以此作为利息起算时间。2015年5月10日,案涉最后一项工程即地下商场工程消防验收复检合格。对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因双方并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计付标准,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将利息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并无不当。冠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始时间为双方结算之日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美达公司是否应配合冠业公司向五常市档案馆移交“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及配合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冠业公司认可美达公司交付了冠业商业街1#、2#、4#、5#、7#、8#、11#楼消防施工项目的内业资料,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主张并无不当。四、关于美达公司是否存在延期施工及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协调书明确约定双方实行一口价结算,不存在其他任何事宜,故一审法院据此对冠业公司主张美达公司承担延期施工违约赔偿责任未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冠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68元,由哈尔滨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笑宇审 判 员 王晓东审 判 员 宋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妮娜书 记 员 周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