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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高峰淀粉化学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高峰淀粉化学有限公司,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峰淀粉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1609R。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龙门经济技术开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8078671X9。法定代表人:孙桂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峰淀粉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高峰淀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峰淀粉化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