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吕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乾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市某某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3月13日、3月20日分三次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44487.26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