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泽权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孙泽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孙泽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孙泽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101号原告孙泽权,男,193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38号。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泽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泽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泽权负担。审判员 钟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