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保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63号移送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马保同,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马保同罚金一案中,查明马保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