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王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丽,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王烨,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殿文,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文丽申请执行王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丽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697.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4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殿文共计履行执行款42,892.00元、执行费54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文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