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池三平与成二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三平,成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池三平,工人,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成二平,职工,住内蒙古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三平与被执行人成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成二平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1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