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龙之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殷城明,黄智敏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韶关市龙之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殷城明,黄智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龙之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河陵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殷城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智敏,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韶关市龙之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殷城明、黄智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之泉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诉讼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合同,《车辆承包合同》为从合同,从而认定本案为劳动关系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双方实质为车辆承包合同纠纷。2.为保证承包合同顺利履行、避免车辆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收取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履行保证金。该三项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履行约定金及对车辆所有权的抵押担保权,其设立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履行保证金等项目的设立及数额的确认均符合支付相关文件的要求,龙之泉公司不存在违法收取费用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殷城明、黄智敏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双方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属于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3.龙之泉公司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其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龙之泉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之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佳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