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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大吉与王倩为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吉,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吉,男,生于1990年4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穰东镇霍池村。被执行人:王倩,女,生于1995年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汲滩镇。本院在执行徐大吉与王倩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倩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