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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秀兰与刘旭辉、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兰,刘旭辉,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5执777号申请人:贺秀兰,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自由职业,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刘旭辉,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住富源县。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住富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旭辉、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通飞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