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振锋与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锋,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884号原告:赵振锋,男,汉族。被告: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路明珠花园小区468-7号。法定代表人:卢俊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振锋与被告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振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振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