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师郝静、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师郝静,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负责人徐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师郝静,女。被执行人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段成洪。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师郝静、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4548.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师郝静已于2017年3月24日结清该笔借款,并申请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师郝静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小区3号楼10204室房屋的解封。现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