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赖琼秋、廖一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琼秋,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琼秋,女,1964年9月11日生,侗族,广西融安县人,住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涛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绍财,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廖一峰,男,1963年5月25日生,侗族,广西融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晓玲,女,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广西融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幢17-1号。法定代表人廖一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赖琼秋与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一峰名下车牌号为桂B×××××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不宜处置。除本院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廖一峰、黄晓玲、柳州市天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赖琼秋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汉云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