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关于余金良与张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良,张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良。被执行人:张凤友。本院在执行于金良申请执行张凤友健康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9325.6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凤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审 判 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