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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翠娟、杨铁旦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娟,杨铁旦,张芬玲,杨京杭,杨双宁,潘彬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574号原告赵翠娟,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杨铁旦,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张芬玲,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杨京杭,男,2008年10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翠娟(系原告杨京杭母亲),住同原告杨京杭。原告杨双宁,女,201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理人赵翠娟(系原告杨双宁母亲),住同原告杨双宁。上述五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彬彬,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娟、杨铁旦、张芬玲、杨京杭、杨双宁与被告潘彬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娟、杨铁旦、张芬玲、杨京杭、杨双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翠娟、杨铁旦、张芬玲、杨京杭、杨双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