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林与陈东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陈东亚,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东亚,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易红,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陈东亚、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