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永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389号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8928295W。法定代表人:倪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传刚,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齐永峰,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博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