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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贺雅平与申光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雅平,申光勋,贺雅平,申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贺雅平,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申光勋,男,1978年8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贺雅平与被执行人申光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251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光勋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吉2401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申光勋所有位于延吉市建工街南山嘉苑1号楼9单元401室(产权号543856,产籍号16-5-305,面积71.0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贺雅平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对(2015)延执字第1524号案件首封的房屋拍卖价款进行分配。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贺雅平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2015)延执字第1524号案件承办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天 来源: